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以及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 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书面请假,假期不超过 2 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时间为 1 年。
对患有身心疾病的新生,经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定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办理离校手续后回家治疗,不享受在校学生的一切待遇。经治疗康复的, 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招生体检标准要求,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其入学资格保留至退役后 2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 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 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每学期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生课程考核成绩载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按《广西外国语学院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交换项目学习,按《广西 外国语学院赴国(境)外交换学生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 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过学校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相关负责部门审核认定后可获得相应创新创业学分,计入学业成绩,按《广西外国语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重新学习按《广西外国语学院重新学习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免修课程:
(一)转学、转专业、留级、降级、复学,其原专业所修课 程符合新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
(二)通过自学获得相应证书,经开课部门确认符合拟免修 课程教学要求的,成绩由开课部门确定。
符合申请免修条件的学生,须于开课学期开学 3 周内,向所 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开课部门的成绩认定,二级学院主 管教学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免修。
第十三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 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 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 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按《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 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按《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生转学实施 细则》执行。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我校本科学生的学习年限为 4-6 年,专科(高职)学生的学习年限为 3-5 年,专科起点本科学生的学习年限为 2-4 年。学生可以依据学校相关的管理办法,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内完成学业。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办理休学手续: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二)请假导致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三)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条 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休学次数累计不得超过 2 次,每次休学时间为 1 学年(休学创业除外)。休学学生必须办理 手续。学生休学期间,户口不变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 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对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自行负责。
休学创业的学生按《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生休学创业管理办法》 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 年,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内。入伍学生离校前,应持《入伍通知书》及服役材料办理相 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生到国际组织实习,学校为其保留学籍,最长至 2 年;学生实习期满后应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复学后学校根据其实习经历和实习内容认定为 我校的通识必修课程或实践实习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三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复学的,不予注册。
第二十四条 复学学生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 2 周内向二级学院提出复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 申请复学时必须出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 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复学学生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复学当年没有 相同专业的,由教务处征得学生本人同意后安排转专业学习,转专业相关事宜按《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三)逾期 2 周不申请复学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 的、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将被取消复学 资格。
第六章 学业预警、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每学期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统计,对学生可能或已经发生的学习问题 和学业困难进行警示,按《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生学业预警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学习困难、身体状况欠佳等原因,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审批, 留至下一年级就读,需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已达到标准学制年限,未符合毕业要求, 可在 6 月初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批准, 留至下一年级就读,需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不合格已达到学校退学要求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 2 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以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因伤病不能自行回家的, 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护送回家。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情况外,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校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布15天视为送达,同时报广西 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 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处理。
退学学生不准申请复学或转学。
第七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 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也未提出留级申请的,按结业处理,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结业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申请重新学习,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逾期不申请重新学习或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考核仍不合格者, 不再有重新学习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 对退学学生,在校连续学习达 1 学年及以上者, 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及成绩单;未满 1 学年的,学校开出学习证明及成绩单。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 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学业证书管理按《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生学业证书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校内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与教育行政部门新政策规定相冲突的,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新政策规定执行。